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资阳市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规范》对更改姓名事宜做了如下规定:
14周岁以下(不含14周岁)人员变更姓名,验核当事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可予更改。任何年龄段人改姓、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人员改名,应验核居民户口簿及公民身份证、核查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职人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原件)。收缴相关证明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经县(市、区)公安(分)局批准同意网上授权后方可变更。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③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④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⑤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①由乳名改为学名的;②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③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⑤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⑥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⑦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⑧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⑨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己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除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姓名更改后,仍须将原名在户口簿、人口信息系统中曾用名栏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①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②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③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④在逃人员以及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您可对照此规范,根据自身情况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相关业务。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