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损坏文物违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规定》(国办发【2022】27号)和《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60号)的规定,市公安局依据《资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损坏文物违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28日),敬请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在限期内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发至资阳市公安局,以单位名义需要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电话,以个人名义需属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6800608(交警支队),26559219(治安支队)。
邮编:641300,电子邮箱:315884745@qq.com。
附件: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损坏文物违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资阳市公安局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资阳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计算基准 |
1 |
对破坏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资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在机动车停车设施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设施从事商品贩卖、广告宣传等活动。 |
【地方性法规】《资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破坏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机动车停车设施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个停车位二百元处罚款。 |
从轻:破坏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相对人配合调查,及时对损坏的设施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相对人配合调查,未及时对损坏的设施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三百元罚款; 从重:相对人不配合调查,未及时对损坏的设施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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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公安机关损坏文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计算基准 |
2 |
损坏文物 |
【地方性法规】《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安岳石刻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刻划、涂抹、污损、攀爬安岳石刻,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从重:不听劝阻的,并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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