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一步提升广大乘客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政策规定和《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公布铁路旅客<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以及国家关于管制器具、危险物品的有关强制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公布《资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轨道交通车站和列车车厢等场所部位公告《资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和本通告有关规定,对进入车站的乘客及携带的物品等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
乘客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拒绝配合依法进行安全检查、违反规定携带违禁物品或限制携带物品超出规定数量和规格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资阳市公安局 资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30日
资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改装射钉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射孔弹、训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刺刀、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2.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类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类
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冰毒、海洛因、氯胺酮、麻古等毒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
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动物类
导盲犬、军警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十、其他
1.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2.运货推车、自行车、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不包括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助力车)。
3.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
4.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