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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追尾
时间:2024-08-23  浏览量:2958

        627日中午11时许,李某驾驶川M号牌轻便二轮摩托外环路送外卖时,由于雨天路滑且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随即撞上了前面正停车让行的川M号牌小型轿车,导致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所幸李某因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仅腿部受伤。资阳公安交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资阳公安交警提醒:

  雨天行车时,因道路湿滑,制动距离会延长,一定要降低行车速度并加大与前车的距离,谨防发生突发情况时避让不及,从而导致意外发生。

(信息来源:资阳交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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