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销售工作的舒某和张某一直认为,他们帮客户在正常价格内租到指定商铺,收取一定的“好处费”,属于这个行业的潜规则,不会违反法律法规。然而,随着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报案,这件事逐渐浮出水面。经警方调查,舒某和张某收取了4家商户的“好处费”,共计16.5万元,其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目前,该案已移送至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帮客户租到心仪商铺 两人收了16.5万元“好处费”
“我们是今年3月份接到的报案。”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尹浩宇说道,当时接到资阳本地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报案,称其公司主要负责城区某商业广场的销售、租赁和后期管理,而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销售经理舒某疑似收取多位商家的“好处费”,为其谋利。
民警核实发现,有4家商户共送出16.5万元。原来,当时该商业广场重新打造开业,加之租金较便宜,吸引不少商家想入驻。在多个商家竞争一个铺面的情况下,舒某就找到商家索要“好处费”。 “他当时给商家说,只要你给我好处费,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租得商铺。”尹浩宇提到,此后民警调取了舒某的银行流水等信息,综合研判后,将舒某从成都传唤回资阳。
舒某一开始还未意识到其行为违法,认为只是行业潜规则。然而,通过警方的多方举证和普法,最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交代出本案的另一名嫌疑人张某。经查,舒某收取商家的“好处费”后,在合同签订时,与项目经理张某互相“配合”,让商家如愿拿到想要的商铺。事后,两人将“好处费”按比列分成,最终舒某拿到8.9万元,张某则获得7.6万元。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目前,警方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舒某、张某两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生活中,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受贿犯罪无关,从而随意索贿、受贿。但这些以“回扣”、手续费为名,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信息来源:平安资阳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