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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商家“好处费”16.5万元 两名销售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移送起诉
时间:2024-06-27  浏览量:5795

  从事销售工作的舒某和张某一直认为,他们帮客户在正常价格内租到指定商铺,收取一定的好处费,属于这个行业的潜规则,不会违反法律法规。然而,随着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报案,这件事逐渐浮出水面。经警方调查,舒某和张某收取了4家商户的好处费,共计16.5万元,其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目前,该案已移送至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帮客户租到心仪商铺 两人收了16.5万元好处费

      我们是今年3月份接到的报案。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尹浩宇说道,当时接到资阳本地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报案称其公司主要负责城区某商业广场的销售、租赁和后期管理,而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销售经理舒某疑似收取多位商家的好处费,为其谋利。

      民警核实发现,有4家商户共送出16.5万元。原来,当时该商业广场重新打造开业,加之租金较便宜,吸引不少商家想入驻。在多个商家竞争一个铺面的情况下,舒某就找到商家索要好处费他当时给商家说,只要你给我好处费,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租得商铺。尹浩宇提到,此后民警调取了舒某的银行流水等信息,综合研判后,将舒某从成都传唤回资阳。

      舒某一开始还未意识到其行为违法,认为只是行业潜规则。然而,通过警方的多方举证和普法,最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交代出本案的另一名嫌疑人张某。经查,舒某收取商家的好处费后,在合同签订时,与项目经理张某互相配合,让商家如愿拿到想要的商铺。事后,两人将好处费按比列分成,最终舒某拿到8.9万元,张某则获得7.6万元。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目前,警方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舒某、张某两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生活中,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受贿犯罪无关,从而随意索贿、受贿。但这些以回扣、手续费为名,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信息来源:平安资阳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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